学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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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是由学校投资建设,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公益性、非赢利计算机网络系统,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网(CERNET)及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联。服务对象为全校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校园网络建设与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园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

第五条  校园网管理中心(下称“网管中心”)是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校园网整体建设、规划、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以及校园网设施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维护维修和用户管理等日常工作,并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为校园网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发布信息的审查和保密工作。各单位须有分管负责人,并依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至少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各单位网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负责保管校园网主干网放置在本单位的设备;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及时向网管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等。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主干网中的所有光缆、线缆、光纤接入设备、网络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设备等设备和设施由网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未经网管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方式;不得将未经许可的计算机擅自接入校园网或非法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擅自改动光纤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

第八条  不得在网络线路地下管道两侧、网络竖井边缘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在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如学校内部建设所需,有关单位必须与网管中心会商、勘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所有楼宇内的公共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学校财产,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管中心专人进行,任何人不得破坏、擅自搬动或维修。各单位对其所属房间、各所属管理范围空间的网络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房间装修等工程时,如影响到房间中的网络设备,事先必须报告网管中心,经同意后方可在网管中心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第四章  接入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在条件许可时申请接入校园网。入网单位或用户应通过本单位网络管理员与网管中心取得联系,核实上网条件,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网管中心备案,经考察、核准后,分配入网参数接入校园网。

第十二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单位或用户,可向网管中心申请学校二级域名,二级域名格式均为:*.zust.edu.cn

(一)申请配置域名的服务器必须具备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三)具有专门的网络服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未经网管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校园网二级代理接入和DHCP服务。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性网络私自接入校园网,禁止商业经营性网吧进入校园。校内所有上网场所(包括电子阅览室、计算中心机房、实验室等)必须通过网管中心统一接入教育科研网和国际互联网,并接受网管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网络运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主干网节点以下的网络维护、更新、改造等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园网建设和运行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设立独立的帐户专款专用。该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财务、监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和用户上网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违法后果由帐号所有者负责。未经网管中心同意,擅自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帐户或他人帐户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网管中心向用户宣传贯彻与校园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使用办法,对校内各类上网用户分期分批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七章   IP地址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IP地址资源是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网络地址资源,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该资源从事经营赢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IP地址资源的分配由网管中心根据网络规划和学校发展需求决定。用户使用本校IP地址资源必须向网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IP地址分配给指定计算机后,只能在该计算机上使用,如有变动,须向网管中心重新申请。已分配IP地址的计算机必须在入网指定地点(房间)使用,如果使用地点(房间)变更,则须向网管中心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网管中心采取技术手段,将用户IP地址和指定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绑定使用,严禁擅自更改IP地址和MAC地址。

第八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管中心负责建立校园网信息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网络运行日志的管理,日志至少保存90天。

第二十五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建立具有交互式栏目或FTP服务等站点,须落实负责人和24小时监控制度,并在技术上确保地址识别和记录功能;

(六)站点服务器须具有用户访问日志记录功能,日志至少保存90天。

第九章 病毒防范

第二十六条  凡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和运行合法的杀毒软件,及时升级并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查,所有拟在上网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和文档必须经过病毒检查。

第二十七条  网管中心负责校园网病毒防治及信息安全系统体系建设工作,包括校园网防病毒系统的规划、设计、部署和管理维护等。建立网络防病毒软件系统,部署防病毒系统专用服务器,随时更新病毒库;负责防病毒软件在校园网范围内的推广使用和指导工作;负责校园网入侵监测和防御等安全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接入用户计算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网管中心定期在校园网上发布病毒防范信息和操作系统漏洞补丁信息,及时发出病毒报警预报,实时检测校园网内病毒传播和存在的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

第三十条 如校园网因计算机病毒而引起整体瘫痪或网络速度极慢等安全事故,网管中心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管中心将协同有关部门视情况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管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帐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直至诉诸法律。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另行制定发布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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